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收养法 > 收养公证 > 上海收养法关于收养公证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上海收养法关于收养公证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 时间:2021-04-08 20:2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收养关系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 视频主讲律师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上海收养法关于收养公证协议书内容的规定>>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