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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时间界定是怎样的

  • 时间:2021-04-08 20:0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我国法律在收养小孩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收养关系要成立,除了要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还要履行收养程序才行。否则可能会构成事实收养,那么事实收养时间界定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事实收养时间界定

      认定事实收养关系应具备的条件:

      (一)、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二、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年龄未满14周岁;

      (二)、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三、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 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二)、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四)、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收养法修改前为35周岁)。

      (五)、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是根据现行《收养法》第8条第1款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简而言之,事实收养就是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关于事实收养时间界定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在上文中已全部呈现。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巨人法务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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