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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 时间:2021-04-08 20:2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 视频主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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