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明,原告王某与丈夫共生育了五子一女。2003年原告丈夫去世,原告与儿子居住在一起,后原告与儿子因楼房确权发生争执,原告离开居住的楼房后,在外租房居住至今,而其他五女也未能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给子女的义务。因此,在原告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六被告都应尽赡养义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六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60元并均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用,因原告一直居住在南街楼房内,故不易改变原告的生活习惯和居住环境,以继续在南街楼房内为宜,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