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婚协议写错了房屋门牌号,前夫以此为由欲将前妻和女儿赶出门。10月25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案作出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书指向的房屋归原告黄玉英及其女儿所有。
2005年10月,黄玉英和孙国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建的三层楼房中东面房屋归黄玉英和女儿共同共有,西面房屋归孙国洪所有。因当时二人户籍关系均在606号,于是两人在协议中误将双方分割的房屋的门牌号写成606号,而实际他们分割的楼房门牌号应为617号。孙国洪发现协议书上的笔误后,竟以此为由要把前妻及女儿赶出去。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玉英和孙国洪在离婚协议中所指的三层楼房,与两人婚后共建的617号房屋状况相吻合,故认定离婚协议中的“606”号系当事人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