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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诉讼的十个误区

  • 时间:2020-01-30 04:0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两种途径。当事人对于诉讼离婚容易陷入某些误区,如认为先提出离婚的会吃亏、不同意离婚就不能离等。对于诉讼离婚,法官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纠纷上,法官会根据双方递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具体情况合法合理地判决。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讼离婚的是个误区。

      一、对离婚诉讼的十个误区:

      误区一: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误区二: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误区三:分居两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两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两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两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误区四:谁名下的财产归谁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误区五:以为财产可转移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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