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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离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时间:2020-01-30 04:0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我们都相信在两个人步入婚姻殿堂的时候都是幸福的,因为两个人从相识相知到相恋这样一路走来,是确认了是对的人,才会毅然决然步入婚姻围城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听到某某受欺诈而结婚,如果不是当初怎样怎样也不会结婚。那么欺诈离婚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巨人法务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欺诈离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欺诈离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

      二、无效婚姻的主体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无效婚姻的救济

      (一)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不论是为买房而假离婚还是逃避债务的原因,离婚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上是有效的离婚要件。以上就是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整理的欺诈离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巨人法务,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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