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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 时间:2020-01-30 03:5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离婚案件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巨人法务婚姻法频道为您详细介绍离婚诉讼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法律知识。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三、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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