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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 时间:2020-01-09 14:4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夫妻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夫或妻一方玩失踪或下落不明还是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受理后,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把诉讼文书送达对方。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法律规定:

      1、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2)第151条也相应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上述两个意见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没有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当依法公告送达,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2、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1)第12条指出:“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1989年8月23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婚姻法该条规定,仅是将宣告失踪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并没有将宣告失踪作为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新的婚姻法实施后,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二、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可见人民法院对于起诉书、通知举证和开庭日期等送达公告期是60日,判决后对判决书送达公告期还需要60日公告期。诉讼期限大大延长了,一般的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会在三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审理程序的,也会在六个月内结案,而离婚诉讼的被告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加上公告期计算至少需要六个月才能结案。

      三.判决结果:

      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决。但判决结果并不是一定要判决离婚,人民法院还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但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人民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惑失踪未满两年,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12条规定:离婚理由之一是“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该规定强调了“满两年”。

      与下落不明的人离婚注意事项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到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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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起诉方先到下落不明一方的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对方已经下落不明。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因此一方离家出走后,另一方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公安机关报案,保存报警回执,日后可据此要求派出所公安机关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作为诉讼的有力证据,一旦诉诸法律,可省去调查取证的诸多麻烦。

      4、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由于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期间,小孩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没有尽到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起诉离婚时,只是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而没有提出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抚养费。对这类案件,要分别情况区别对等:

      1、对于当事人明确放弃下落不明期间应该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的抚养费的,也就是当事人只要求从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可以将判决生效之日作为计算抚养费的起算点。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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