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法院对于一些普通的离婚案件是不会判处离婚的,这也是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当然也有必要的时候,一方需要去离婚,那么对于女方办理离婚的手续和材料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巨人法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女方办理离婚的手续和材料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受理条件如下: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1、确定分割的原则和标准;
2、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义务较多的,可以要求补偿,多分些财产;
3、对方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4、离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难,可以从帮助的角度多分些财产;
5、跟子女的一方、妇女一方,在分房、财产可适当照顾;
6、财产分割最好找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人或律师做中证人,主持分割。
以上就是巨人法务小编为大家带来女方办理离婚的手续和材料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离婚是两个人的事情并不是一个人想离婚就能离婚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巨人法务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