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因此也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本文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某些离婚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过错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的过错在物质和精神上遭受了明显的损害,建立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错方得到特质赔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在婚后自觉遵守婚姻制度的有关原则,珍惜并维护现存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