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和田某经人介绍于2005年结婚,并于2006年生育一女孙小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没有得到及时沟通,导致双方时常争吵,孙某对继续共同生活失去信心,遂于2008年3月向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田某离婚,田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田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依法判令不准许双方离婚。
时隔一年多,孙某再次向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田某离婚。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田某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答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婚生女孙小某又一直由原告及原告之父母抚养且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故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孙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