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李正强与妻子离婚后,正逢新客站北广场动拆迁,为了获取更多的动拆迁补偿款,回到祖籍地江苏省江都市找来丈夫过世的堂妹李正芳,要求与其办理假结婚。次年5月,李正强、李正芳经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去年,因受动迁配偶可享有安置权利的必须结婚满二年以上规定的限制,未获得动拆迁补偿款。今年7月,李正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李正芳婚姻无效。审理中,李正强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在登记结婚时隐瞒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近亲的事实,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婚姻无效。李正芳同样认为,申请人为了多取得拆迁安置款,要求被申请人与其假结婚,双方虽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同意确认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系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主体,申请人于今年7月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法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