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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卖”给“小三”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买卖无效

  • 时间:2020-01-08 15:4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本期专家:陶芳, 2003年7月进入宝山法院工作,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任宝山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今年3月,何芬与任全的夫妻情分走到尽头,两人签订了《协议离婚书》,并登记离婚,双方对于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了分割。 然而,在离婚后,何芬偶然发现前夫曾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自己购置了一套房屋,之后前夫甚至还将房屋的一半产权 “赠送”给了 “小三”金蓓。对此,遭遇负心汉的何芬自然忿忿难平。可是,身为前妻的何芬又是否能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案情】“卖”房给“小三” 前夫遭前妻起诉 何芬与任全于2007年6月6日补领了结婚证,两人于1987年10月7日生女儿,1995年1月15日生一儿子。 今年3月15日,两人签订 《离婚协议书》,约定现因双方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本市高平路、阳城路和上虞市道墟镇庙桥村的三处房屋产权归女方及子女三人所有;一辆轿车归女方所有,男方有使用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两儿女跟女方居住,男方自行安排住处。同日,任全与何芬经登记离婚。 其实早在任全与何芬离婚之前,就已和一个名叫金蓓的女子同居。2009年1月,任全以120万元的价格向案外人张飞购买了位于华灵路上的一处房屋。同年2月5日,任全经登记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嗣后,任全与金蓓共同入住系争房屋。同年2月19日,任全与金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任全将上述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以60万元转让给金蓓。同年3月4日,任全与金蓓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当何芬获悉前夫曾隐瞒自己购房卖房的情况后,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任全、金蓓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为任全一人所有。何芬认为,系争房屋依法属于何芬与任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任全隐瞒自己擅自对该房屋作出处分,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金蓓就房屋权利的取得过程中未支付任何对价,主观存在严重恶意。 在法庭上,任全坦言,系争房屋确为任全隐瞒何芬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已与金蓓同居。系争房屋取得后,任全有意将房屋赠与金蓓,为操作便利,与金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金蓓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发生诉讼后,金蓓已从系争房屋内迁出。自己同意何芬的诉讼请求。金蓓辩称,购买系争房屋的所有费用确实均由任全出资,虽然双方签订了系争买卖合同,但实质是赠与合同,即使系争房屋为任全和何芬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任全有权处分属于其所有的一半份额,现任全自愿将其中的一半份额赠与自己,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金蓓认为自己享有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不同意何芬的诉讼请求。 最后,宝山区法院判决任全与金蓓就华灵路上一处房屋所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另外金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返还给任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说法】婚姻期间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任全在与何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系争房屋,该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擅自处分。任全与金蓓均表示,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仅是形式上的合同,实质系任全将房屋权利赠与金蓓,金蓓未支付过任何对价,故系争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任全在与何芬离婚时未披露及分割系争房屋。任全将系争房屋二分之一份额赠与给金蓓,该行为侵害了何芬的合法权益,何芬对任全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当属无效。金蓓关于任全有权处分其自有份额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采信。何芬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将系争房屋权利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据此,法院依照 《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7条第2项“婚姻法第17条关于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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