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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婚外情"引房屋纠纷 老太请求不当被驳

  • 时间:2020-01-08 15:4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64岁的严老汉买房与36岁的女青年施某姘居,为掩人耳目,与施某签订一份租房协议,被老伴邹老太察觉后,一纸诉状将严老汉与施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租房协议无效,由施某从房屋内迁出。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定,以双方当事人在房屋所有权上存在较大争议、邹老太属请求权基础不当为由,驳回了邹老太的起诉。

      2006年初,严老汉在一家发廊认识了外地来沪的女青年施某,一来二往,两人感情很快升温,并经常姘居在一起。此时,严老汉家的老宅遇拆迁,得到了一笔可贵的拆迁补偿款。而严老汉为了与施某长期姘居,偷偷与施某一起去买了南汇区芦潮港镇的一套农民集资房。为掩人耳目,两人还假意签订一份租房协议。2006年12月,姘居关系被邹老太及子女察觉,在劝说终止两人姘居关系及施某退出该房无果情况下,邹老太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邹老太诉称,其与严老汉系夫妻关系,现他俩姘居的房屋一套,是丈夫用拆迁款购买的,属夫妻共有房屋。邹老太认为,他俩为达到姘居之目的,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故要求法院确认该租房协议无效,由施某自该房屋内迁出。

      具有悔意的严老汉同意老伴的诉讼请求,也要求施某自该房屋中迁出。

      施某却辩称,租房协议是其为办暂住证而签订的。并提出,购买该房屋是自己与严老汉一起付的款项,对此提供一张当地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证明该房属两人所有及一张交房款“收据存根”联,以证明交款人为自己与严老汉。据此认为,该房屋系其与严老汉共同购买,自己亦对该房享有所有权,邹老太无权要求自己迁让,应驳回邹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老太主张租房协议无效及施某自该房内迁出的诉请,系基于施某有侵害其与严老汉对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使用权这一侵权法律基础关系,故邹老太不仅应当举证证明施某具有侵害其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而且应当举证证明房屋为其与严老汉共同所有的前提事实。然而,在审理中,施某向法院提交的购房“收据存根”及“房屋所有权证”,均记载房屋交款人及所有权人为施某与严老汉。据此,在对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邹老太要求确认施某与严老汉之间的租赁协议无效已无实质意义,其诉请亦无法达到要求施某迁让之目的。经向邹老太耐心释明后,其仍坚持该诉请,属请求权基础不当。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说法:老年人的“婚外情”或多或少的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初看起来,“婚外情”带给老年人的是一种精神上或身体上的寄托,但时间久了烦恼的事情往往会随之而来,可能引发一方或双方的家庭破裂,也可能引发在经济、住房等方面的纠葛。同时,“婚外情”的出现也是一种道德观念丧失的表现,是对正常婚姻体制的一种破坏。当然,老年人也不例外,他们的行为同样要受到道德的制约。本案中,严老汉的一段“婚外情”,不仅给家庭和睦带来了阴影,也给自己和家人增添了不必要的纠纷或麻烦。为此,我们提醒老年人朋友要自尊自爱,自觉拒绝“婚外情”,同时,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以健康的心态面对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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