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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购买公房政策 一少女要求继父给付30万元被驳回

  • 时间:2020-01-08 15:3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家中的房屋由公房购买产权所得,未满18周岁的小萍认为这房屋应有自己的份额,故将母亲陈女士和继父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卖房得款中的30万元。由于未成年同住人的不是购买公有住房这种优惠政策享有人,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小萍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母亲陈女士与张先生1996年再婚后,小萍便成了张先生的继女。1995年10月,张先生原居住之延安西路的二层东后厢房屋适遇动迁,被安置于徐汇区一小区的202室,房屋面积82.21平米,房屋性质为公房,承租人登记为张先生,同住人为小萍及其陈女士。1999年,张先生和陈女士夫妇将公房产权买下,并将权利登记于夫妇两名下。2007年6月,将该房屋出售,房价为70.3万元。后来,张先生和陈女士又用卖房款中43万元购买闵行区莘朱路上的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妇两人名下。由于小萍认为自己对房屋应有一定份额,而继父张先生又不同意,因此,她将母亲和继父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房屋补偿款30万元。

        继父张先生不同意诉请。称卖房的70万元已经用来购买其他房屋了,且小萍对原房屋没有份额,是自己单位分的房子。然母亲却坚决同意诉讼请求。称动迁的时候是凭结婚证书分配的,小孩是有份额的。

        法院认为,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未成年同住的不是这种优惠政策享有人。为此,小萍以此要求其给付卖房款之诉讼请求,实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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