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三款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在离婚案件涉及房子纠纷的,只有一方主张房子所有权的,双方可以就协商补偿另一方事宜,协商不成时,可诉至法院。法院根据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的根据评估结果,判决得到房子的一方给你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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