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对自己有利的离婚协议书,主张各自的权利的事情。那么,离婚协议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吗?本文通过兰州市一对夫妻离婚财产处理的案例,讲解了离婚协议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人们普遍认为,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是和谐手段,但实际上,“好离好散”只是局外人看到的表象,因“协议书”引发的遗留问题往往把离婚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兰州市城关区一对年轻男女,就因登记离婚后的财产处理问题产生纠纷,官司持续进行了一年多。记者对该事件进行了采访调查,并邀请法律界人士谈谈离婚协议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案例
离婚协议书出现两个版本
登记离婚 约定女方补偿50万
2003年5月,兰州姑娘祝玲和张掖小伙范鹏结为伉俪。婚后一年,他们的女儿诞生。祝玲和母亲一起照料女儿,范鹏则经常驻外工作。女儿4岁那年,范鹏发现祝玲与一名经商人士产生恋情,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两人决定友好分手。2008年8月21日,两人在城关区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祝玲抚养,两套住房均归祝玲所有,范鹏放弃对房产分割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而祝玲必须于同年9月5日前一次性给范鹏付清50万元的住房补助金。一系列离婚登记手续办妥后,经民政局审查,宣布两人解除婚姻关系,颁发了离婚证。
不守承诺 前夫讨要住房补助款
离婚后,范鹏多次向祝玲催要50万元住房补助款无果后,于2008年10月8日将祝玲告上法庭索要欠款。庭审时,祝玲的代理律师提出祝玲根本就没有50万元,是不可能同意给范鹏作出补偿的,当时是受范鹏胁迫签约的。据此,祝玲请求法庭对协议进行变更或撤销,并驳回范鹏的诉请。法院审理认定祝玲与范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并经城关区民政局予以确认。2008年12月11日,法院判令祝玲支付拖欠范鹏的住房补助金5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再上公堂 离婚协议出现两个版本
宣判后,对判决表示不服的祝玲并未提出上诉,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而范鹏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寻找财产线索时发现,曾经约定归祝玲所有的两套房产,一套尚在按揭期内,另一套已于2008年10月31日卖给他人且已过户,祝玲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今年2月9日,范鹏再次状诉法院,认为祝玲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要求法院撤销该房的买卖契约。3月26日,该案开庭审理时,祝玲的代理律师则提出当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住房补助款但“钱付清时协议自动生效”的声明,系附条件的协议。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