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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的性质

  • 时间:2021-04-27 11:1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集团公司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产业组织 有的学者说它是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也有的学者认为它是介于最终股东和行业性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其中前一种说法更具有经济学意义,而且在我国这样的经济转型国家更受到重视。   根据科斯的观点,企业是介于市场和自然人之间的中介组织,主要的作用就在于克服市场存在的各种“缺陷”。今井贤一(1980)用两个决策准则(交易的参与者按什么目标来做出决定)和关系准则(参与交易的方式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表示中间组织的形成。在纯粹的市场协调下,决策准则M1表示为利用价格或其他信号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关系准则M2表示为自由进入或退出,在纯粹的组织协调下,决策准则Ql描述为基于权力之上的命令和共同利益最大化,关系准则Q2描述为固定、持续的关系。纯粹的市场准则或纯粹的组织准则可以看成是交易准则的两极,而很多交易准则介于二者之间(参见表1)。根据这种观点,相当一部分学者推论:集团公司就是处在市场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一个可以包括战略联盟在内的中间组织(赵增耀、席西民等2001)。表2表明集团公司成员之间的交易既非纯粹的市场交易,又非纯粹的组织内交易,其决策准则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准则都是市场准则与组织准则的结合和交叉,即M1+Q1和M2+Q2。国内的学者也对这些形式进行了比较(见表2)。这种观点之所以在我国非常受到重视,首先与我国集团公司产生于经济转型过程有关。在市场经济尚没有建立或者健全之前,我国集团公司在特定阶段上的主要任务就是克服“市场缺陷”和降低跨行业、跨地区和跨部门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其次与我国集团公司就是来源于企业集团或者松散的经济联合有关。在发展经济联合体的过程中,主要的企业集团是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变或者对跨部门国有企业隶属关系重组而形成的,在产权归属关系尚不明确之前,企业集团普遍采用了分权为主的管理模式,其内部关系如表2描述的一样松散,就像一个中间组织或者战略联盟,而企业集团的总部就是一个代替政府行使行政管理的单位,没有独立企业的经营责任与意识,也没有在经济上证明自己存在理由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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