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传统意义上,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尤其是指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应该作广义的解释,即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发生的空间可以不局限于家庭,被害对象也不局限于妇女,暴力的指向可以是妻子、子女、父母、兄妹,甚至是丈夫。暴力侵害对象应该包括一般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和老人;特定家庭中的弱者,如"妻管严"的丈夫;某些特定时间的弱者,如患病、残疾的家庭成员等。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一)对象的特定性。一般而言,在一个家庭中,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其中妇女和儿童是主要的受害者。
二)行为的隐蔽性。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暴力发生的空间,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中,不直接暴露在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面前。二是施暴者和受害者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其中包括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致使受害者一方在受到暴力侵害后,仍然委曲求全、忍气吞声。表现为,既不积极反抗,又不积极向家庭成员之外的第三者反映以求得帮助和保护。因此,家庭暴力往往不能为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广为知晓,具有一定的稳蔽性。
(三)危害的严重性。这种严重性表现在暴力行为的经常性和极端性。就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暴力行为而言,往往反复发生,如对家庭成员进行的体罚和殴打、虐待等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长期的危害性。有的暴力行为一开始就具有极端性,直接导致被害者死亡。
(四)社会的宽容性。尽管家庭暴力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往往不愿意主动寻求外界的保护,但是共同工作的同事或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是比较容易察觉的。由于家庭暴力往往被认为一个人的家庭内部事务,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往往持宽容的态度,虽然知晓但一般不加以干涉,除非他认为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
(五)司法的被动性。这种被动性表现为国家对家庭暴力干预的选择性。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但是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封建思想影响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残余,并没有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完全消失,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在我国一些农村仍然根深蒂固。这种夫权思想导致丈夫在家庭中的绝对地位,包括对妻子的绝对支配。虽然法律上规定男女婚姻自由,包括离婚的自由,但是在一些封建思想比较严重的家庭,这种民主法制思想难以得到体现,离婚和结婚几乎成了男子的特权,而妇女在这方面的自由几乎非常少。另外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对家庭的影响,这种观念包括妇道、贞操等对妇女的单方面的道德要求构成了强大的道德力量,迫使妇女忍辱负重,对丈夫百依百顺,被迫放弃与家庭暴力抗争的权利。二是传统的家庭财产的所有制度,尤其是房产的所有制度。尽管无论是当今法律制度本身还是在现代法制文明比较强盛的城市,夫妻财产地位平等已经被公认,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地方,契约婚姻和婚后财产公证等一些现代文明的理念几乎是人们闻所未闻的。"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观念在一些地方仍然非常盛行,有的妇女还是像嫁妆一样作为一个特殊的财产许配给男方。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没有独立的财产,离婚之后,虽然能够分得一些,但是最起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却难以保障,即住房和耕地。笔者认为,这是导致一些妇女即便承受巨大的家庭暴力的折磨也不愿意离婚,或者在忍无可忍的时候采取自杀的方式结束婚姻悲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