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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要求精神赔偿的案例

  • 时间:2020-01-17 17:2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损害,还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蒋某与尚某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尚某对蒋某实施暴力,后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尚某赔偿因家暴造成的精神损害费。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家庭暴力要求精神赔偿的案例。

      案情

      原告:蒋某,女,1975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民。

      被告:尚某,男,1973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民。

      蒋某与尚某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尚某将蒋某打伤,造成蒋某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尚某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某离婚,邳州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某于2003年4月向徐州邳州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尚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

      审判

      邳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蒋某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尚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某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

      蒋某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邳州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有法医学鉴定书和能说明他多次打骂我的“协议书”证实被告尚某对我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我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尚某未作书面答辩。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蒋某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生活中男方尚某,在女方蒋某没有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蒋某。二、生活中如果俩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责任和任何责任”等内容;结合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尚某确实对上诉人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上诉人蒋某进行殴打,蒋某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邳州市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作精神损害赔偿显属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不当,遂于二00三年九月予以改判:(一)、维持邳州市法院判决的准予双方离婚部分;(二)、判令被上诉人尚某给付蒋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整。

      评析

      一、我国家庭暴力与防治现状家庭暴力不只是身体虐待而已,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者,谓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第二款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为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它法律所规定之犯罪。第三款本法所称骚扰者,谓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为。所以婚姻、家庭暴力还包括性暴力(如强暴)、言语或行为恐吓(如砸东西、毁坏她的财物、亮凶器、)、威胁强迫、控制(控制他的行动、谈话、限制他外出、无缘由的嫉妒)、经济虐待(不让她找工作或持续工作、要她向自己要钱、拿走她的钱或不让她知道家中收入)、情绪虐待(羞辱她、让他丢脸、让她觉得自己很差)等不同的形式。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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