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很快订婚。当时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4800元、过大礼钱16000元,还有其它花费共计29600元,二人于2009年1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后的第九天李某就离开原告家。现在,被告李某在其娘家,原告多次去接都没结果,索要彩礼也不返还。万般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被告返还彩礼29600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曾多次作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够都退一步,让此事和谐了结,结果双方始终都好不让步,开庭不得不如期进行,经过调查,在掌握充分的相关证据后,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并开始了生活,结合本案的情况,最后做出了被告还原告彩礼1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