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结婚 > 结婚彩礼 > 结婚3年闹离婚 索取“彩礼”被驳回

结婚3年闹离婚 索取“彩礼”被驳回

  • 时间:2020-01-10 21:3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近日,咸丰法院清坪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对被告索还婚前“彩礼”的请求予以驳回。

      张某与方某青梅竹马,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期间,方某按农村习俗给予张某“彩礼”10000元。2008年4月10日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常年在外打工,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闹。

      2011年3月8日,张某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方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退还“彩礼”10000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方某给予张某彩礼均不属于上述3种情形,遂依法对其请求予以驳回。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结婚3年闹离婚 索取“彩礼”被驳回>>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