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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重大利益

  • 时间:2020-01-08 22:4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论文摘要

      目前,新修改的婚姻法对离婚时的规定仍停留在市场经济阶段之前的道德观念环境中,许多方面都是只能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层面上,并未专门关注离婚时如何全面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平衡他们与其父母的婚姻利益。许多专家学者对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权作了许多探讨,却很少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客观地看待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影响,本人就以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分析给离婚子女带来的各种影响,并对离婚如何全面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平衡他们与其父母的婚姻利益。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现代社会的物质条件和观念背景下,父母为追求个人幸福与自由而舍弃原有婚姻的情况难予避免,如何让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是一个始终需要关注并解决的问题。在通过监护这一方式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出安排的过程中,正确地选择监护人及监护的方式,强化对监护人的监督,成为了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要前提。 婚姻关系出现破绽而离婚,为一种极为平常的社会现象。但对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婚必然导致其父母不再履行同居义务,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随之发生事实上的改变。故此,如何让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受到妥当的监护,始终是一个急切的事实问题。

      日益占主流的观念认识到,欲追求社会的最大利益,就必须注意儿童及儿童的需要,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主体,给予法律上的特别保护。 对此,《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2条明定:法庭应使有关监护权的决定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在离婚诉讼中,也应在特定保护下通过限制离婚自由来实现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目前,新修改的婚姻法对离婚时的规定仍停留在市场经济阶段之前的道德观念环境中,许多方面都是只能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层面上,并未专门关注离婚时如何全面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平衡他们与其父母的婚姻利益。

      许多专家学者对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权作了许多探讨,却很少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客观地看待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影响,本人就以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分析给离婚子女带来的各种影响,并对离婚如何全面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平衡他们与其父母的婚姻利益的一些个人看法。

      一、父母离婚可能对子女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

      一般常识即可判定,在影响儿童成长的诸多因素中,家庭因素显然是最重要的,它是儿童的社会关系中出现最早和最持久的一种,而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又是结合核心地位的主要家庭关系的期待和反应。长期以来亲子之间的联系看做都是一种抚养孩子并塑造孩子的过程。儿童在自己的能力气质、人格和过去经验的基础上以独特的方式对待他人的行为做出解释和反应,从而对其自身社会化起积极作用或消极作用。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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