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关于离婚后孩子姓名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抚养孩子的母亲常常会背着对方,将孩子的姓改随自己,而父亲却因孩子是自己的,而不依不饶。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离异夫妻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这也被未抚养孩子一方视为“撒手锏”。离异的夫妇,一个要给孩子改名,一个不同意改名并不惜为此打官司。那么——
1995年年底,小宋与小翟携手走入了婚姻的殿堂。1997年7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了。夫妻俩给儿子取了一个富有诗意的名字。
尽管小生命的降临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声笑语,但不久,年轻的夫妇俩开始为谁洗尿布、谁做饭等家务事争吵,甚至动手,感情日渐淡薄。于是,妻子小翟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由小翟自行抚养,小宋每两星期可看望一次。此时,儿子刚满6个月。
小宋再婚后,看望儿子的次数骤然减少。而小翟作为母亲,恨不能倾其所有,将一腔心血都倾注到孩子身上。1999年3月,小翟在未和小宋商量的情况下,独自到派出所将户口上儿子的姓名变更,并让他随了自己的姓。儿子三岁半时,小翟将他送到新乡市唯一的一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接受了两年多的良好教育,儿子得到了较全面的发展,获得多项荣誉。
2003年5月,小宋得知前妻私自给孩子改了姓名,颇为愤怒,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小宋说,前妻未和自己商量,擅自更改儿子姓名,既违反了在子女命名中父母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双方当时协商确定儿子姓名的约定,侵害了他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小翟认为,《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父母双方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在离婚后的5年里,小宋没有履行做父亲的义务。且小宋已结婚生有一女,自己仍孤身一人,独自抚养孩子,孩子理应随自己的姓。孩子用原名仅几个月,后来一直叫小名,上幼儿园后用改过的名字。如今,孩子在幼儿园里受到良好的教育,并获得多项荣誉,这对孩子具有终身意义,如恢复原来的名字,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定了婚生子的姓名。离婚后,小翟在抚养孩子期间,未经孩子父亲同意,单方更改孩子的姓名,侵害了原告小宋对其子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其子原名。
一审判决后,被告小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小翟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小翟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