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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构建

  • 时间:2020-01-08 22:4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提示:由于笔者在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审理了不少离婚案件,再加上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的特殊情况,导致本地区的离婚案件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笔者所审理的民事案件近一半为离婚纠纷。通过近三年对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了一定的认识。

      论文提要:

      由于笔者在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审理了不少离婚案件,再加上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的特殊情况,导致本地区的离婚案件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笔者所审理的民事案件近一半为离婚纠纷。通过近三年对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了一定的认识。下面笔者试着通过所遇到的一个离婚案例纠纷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一定的法理分析,并提出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起夫妻之间的日常家理代理制度。全文共11917字。

      一、由离婚案例引发的问题

      甲、乙系夫妻关系,婚后一直生活在农村,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甲、乙协商一致,在城镇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市价12万元,其中向银行贷款5万元。不久后甲、乙协商拟向他人借款以提前还贷,遂甲以提前还贷为名向丙借了5万元。但实际借款后,甲在未与乙商量的情况下,并未用于还贷,而是将此款用于购买股票,不久后亏本。为了挽回损失,甲又擅自将所购买的商品房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并将其中部分购房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协助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剩余的近8万元存进了银行。此后不久,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闹离婚,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乙方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甲产生了分歧。甲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主要是银行的存款8万元,可以分割,但要求乙须承担向丙所借款5万元的一半。而乙则认为甲向丙所借的5万元应由甲自己偿还,不能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另外乙还认为甲在未与其协商就将房屋出售给丁,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要求确认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依法对该项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双方在财产处理上的争议,应当如何正确、妥善地处理,在合议庭合议时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1、关于甲向丙所借的5万元债务的性质认定。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是夫妻双方虽有向外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但甲方在实际借款后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本案中的借款的初衷虽经对方协商,但甲实际借款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甲的个人债务,由甲个人负责清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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