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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婚姻”在现实婚姻中的法律问题

  • 时间:2020-01-08 22:4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上信息交流的快捷性和保密性得到不断增强,上网成为了现代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沟通方式,也成为了很多人业余消磨时间的主要手段。因此,接触并沉溺于网络构建的虚拟的世界的人越来越多,种种社会问题也凸显了出来,网络中兴起的“网络婚姻”就是其中之一。根据资料显示,近年来,由于网络婚姻导致的现实存在的婚姻破裂的案件不断增多,有的当事人就此问题在离婚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现实生活中,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网络婚姻导致离婚尚未有相关规定。笔者将从网络婚姻的概念和影响出发,浅谈自己关于网络婚姻是否是婚姻的成立、网络婚姻是否可以作为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网络婚姻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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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网络婚姻;夫妻;离婚

      【正文】

      一、“网络婚姻”的概念和影响

      “网络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它避开了交织着锅碗瓢盆与生存感悟的现实婚姻生活,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虚拟现实,追求寄托,不说是游戏人生,也是游戏婚姻。[1]

      目前,有很多网站都为网名们提供了“网络婚姻”的服务项目。登录者只需要在系统上进行“婚姻登记”,即按照体统要求填写登记的相关资料后就可通过网络与另一登录者结成为“网络夫妻”,成立网络“婚姻关系”。之后,网络“夫妻”双方再次登陆后,就可以在网络上像现实生活中的夫妇一样“谈情说爱”、“生儿育女”。“网络婚姻”抛弃了现实婚姻中的柴米油盐的烦恼和压力,满足了很多人未婚的人关于婚姻的好奇心,也满足了一些对现实婚姻不美满的人对理想婚姻的追求。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已婚者过分沉溺于“网络婚姻”而冷落了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引发了现实夫妻双方的感情危机,甚至有的夫或妻对另一半沉溺于网络婚姻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网络婚姻”对现实生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但目前为止,我国的《婚姻法》尚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网络婚姻”是否是婚姻的成立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2]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采取的是婚姻登记主义。与此同时,婚姻的成立还必须符合结婚的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结婚的必备要件有两个,一是须有结婚合意;二是须达到法定年龄。而禁止要件有三个,一是禁止重婚;二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禁止结婚的疾病。在网络中,“网络婚姻”为了仿真现实的婚姻,也提出了与《婚姻法》类似的规定,比如也要求“夫妻”双方自愿缔结“婚姻”,而且,以在网上升级的级数作为网民的年龄,同时,把网民所加的一定范围内的网友作为其亲属,禁止与自己的“亲属结婚”,也禁止“重婚”。尽管“网络婚姻”在婚姻的缔结的要件方面与现实婚姻类似,但是,“网络婚姻”只是虚拟世界的虚拟游戏,并没有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所以,“网络婚姻”不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成立。

      三、网络婚姻是否可以作为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一部分网民因为过分沉溺于“网络婚姻”所构建的虚拟“婚姻”生活中,故而冷落了现实生活中的另一半,并逐渐导致夫妻之间关系的紧张,甚至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无过错方觉得对方在“网络婚姻”中的热忱与现实中的冷落让自己很受伤,因此,有的原告在提出离婚诉讼中会以另一半的“网络婚姻”作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

      我国学者对于“网络婚姻”是否可以作为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有不同的观点,具体有两种:

      (一)“网络婚姻”不能作为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四个: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网络婚姻”是虚拟的婚姻,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因而无过错方不能以另一半有“网络婚姻”作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如果有“网络婚姻”的一方,把“网络婚姻”发展成为现实中的重婚或者同居,则可以相应提出损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二)“网络婚姻”是冷暴力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网络婚姻”的夫或妻冷落现实中的另一半故而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是可以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请求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网络婚姻”一方因为自己对“网络婚姻”的迷恋导致对现实生活中另一半的冷落,实质上就是一种冷暴力。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另一方的“网络婚姻”作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人们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采取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医等方法折磨、虐待家庭成员。但对家庭成员精神和心理上实施的另一种家庭“冷暴力”日益严重。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网婚者沉迷于网络,将时间精力放在网上,在生活中对配偶造成冷落,与对方不进行交流沟通,从而逐渐疏远已经构成冷暴力。这种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的极度摧残。遭受到“冷暴力”之苦的男女,心理上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女性大多有委屈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男性往往因此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所以说,网婚者对婚姻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3]

      四、网络婚姻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 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4]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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