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借条纠纷 【案源】登封市人民法院 【案情实录】 离婚前,老婆代替老公给债主打了一张货款欠条;离婚后,老公将前妻告了,要求法院确认“这张欠条无效”。那么,这张欠条到底有效吗? 2004年2月,登封城关镇农民赵先生家装修急用材料,王女士就跑到马某经营的建材门市部里,买了地板砖、马桶等价值8149元的东西。当时,王女士给马某打了一张欠条,并签上老公和自己的名字。 去年12月,二人闹离婚,但在分担家庭债务上发生争议。赵先生认为,她未经自己同意,私自为马某出具欠条,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将王女士与马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欠条无效。 【法官说法】 4月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代夫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所以驳回赵的起诉。 什么是“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一个人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 比如,甲是某公司副经理,他找到乙说自己负责工人伙食,跟乙签合同,让其给公司食堂送来500公斤大米,回头再给钱。可等乙上门要钱时,公司经理不愿意了,说甲说了不算。但这时甲就是法律上的“表见代理”,乙当时可以认为甲受公司委托有权买米,所以公司应给乙钱,然后可以处理甲擅作主张。 本案中,赵先生与王女士当时是夫妻,因房子装修而从马某处买东西,马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王女士打欠条,并签上自己和赵的名字,是真实意思表示,马某当时有理由相信王女士有老公的代理权,所以王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