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丈夫生前欠账未还,死后妻子被判偿还的案件。
2006年原告阮某承包了死者郭某的装修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郭某的房屋进行装修,郭某对装修也进行了验收。郭某验收时未立即支付装修的工程款,而是承诺一个月后付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2007年11月郭某因车祸死亡。原告阮某多次找到被告王某(死者之妻)追要工程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辩称该欠款是死者的个人债务,其根本就不知道,不应该偿还。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债务是死者的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与死者系合法夫妻,死者生前所欠乃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义务,丈夫死亡后被告就应偿还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