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已年过50的王先生,偶然觉得儿子与自己体貌特征大相径庭,经亲子鉴定得知儿子并非自己血脉。他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付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王先生得到前妻返还的子女抚养费,还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张女士参加一次朋友聚会中,在酒醉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了性行为。
1991年,张女士生下一子。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照顾孩子的起居生活,并负担孩子全部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2003年,双方离婚,王先生仍然按时给付孩子抚养费。后来,孩子的体貌特征引起王先生怀疑。去年,王先生带着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发现儿子不是自己的骨肉。
此事对王先生精神造成极大的打击。他将前妻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子女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西城法院认为,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原则,与他人生育子女,并与王先生长期生活,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子女抚养费8万余元,给付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