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利川市文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秦某退还了原告任某在恋爱期间所赠与的部分彩礼,化解了一起可能激化的矛盾。
原告任某与被告秦某均系利川市文斗乡人。2006年,双方开始交往,并按当地风俗习惯进行了摆礼等仪式。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父母反对,无法维持恋爱关系,经当地村委会调解,被告同意返还彩礼,但一直未兑现。庭审法官教育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针对双方的具体情况,就赠与物资该退还的就应予退还。
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退还两次摆礼的钱物共计8000元。
婚前给付彩礼是中国的传统习俗,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彩礼纠纷如何处理作出了规范,其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