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16岁的小刚(化名)接受不了父亲的粗暴管教方式,竟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申请撤销父亲施某的监护人资格,近日,经南汇区法院审理,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申请人小刚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施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通过判决书中的法官寄语深深教育了父子俩。事后,经法官回访,父子的对立情绪正在融化,矛盾正在化解,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和谐效果。
粗暴教育 儿子告上法庭
1994年1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因感情破裂而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母亲抚养小刚。同年6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由父亲抚养小刚的协议。之后,小刚随父亲施某共同生活,由施某抚育至今。小刚的父母离婚后均已再婚,也均又生育了子女。2005年7月,小刚初中毕业后,应父亲要求到其在上海市区经营的商店里生活。2006年春节后,小刚又随父亲回到乡下老家一起生活。在此期间,父亲施某以小刚经常看电视动画片、不听话、为了儿子好、气不过等为由,多次打骂小刚,曾有用皮带打、持木棍追打等粗暴教育行为,但从未造成小刚身体受伤和食宿困难等方面的严重不良后果。当地村委会、镇司法科等部门曾调处该纠纷,但效果不佳。2006年4月3日,小刚起诉法院申请撤销其父亲施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判决 驳回儿子起诉
在法庭审理中,申请人小刚认为,其父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人格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其监护人,故请求撤销其父亲的监护资格,要求变更由其祖父担任监护人。被申请人施某则不同意儿子小刚的申请,要求继续担任其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刚自1994年6月迄今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由父亲抚养成长,父亲履行了抚养义务、行使了监护职责。小刚初中毕业之前,小刚与父亲之间的关系尚属融洽,双方纠纷集中发生于之后。分析案情,双方并无根本的矛盾冲突和重大利益之争,纠纷的时间也较短,现有的矛盾主要是施某对小刚教育管理方法层面上的问题。由于施某打骂小刚等行为的情节尚属一般,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尚不符合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而且,施某在法庭上也已认识错误,并保证不再打骂儿子,其态度是可取的。因此,依法不能撤销施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官寄语 教育父子俩人
承办法官在该起案件中,不机械办案,为了化解父子之间的矛盾,充分运用判决说理教育方法,捎上了法官寄语: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中,父母应启发引导、耐心教育,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正确的方法教育、影响、管束未成年子女,既不应溺爱、放任,也不得辱骂、体罚或用其他方式侮辱人格尊严。本案中,无论施某出于何种理由,其打骂小刚的行为是错误的,法院对施某予以了严肃批评教育。希望施某吸取教训,依法履行好对小刚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促进小刚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而作为小刚也应当敬重父母、勤奋学习、遵纪守法、自尊自强。但愿父子俩人从今天起能相互沟通,融洽感情,化干戈为玉帛,家庭和睦,合家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