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法案例 > 房产纠纷:晚辈赶走长辈 法院不予支持

房产纠纷:晚辈赶走长辈 法院不予支持

  • 时间:2020-01-08 19:2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卢湾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罕见的房产纠纷,对孙女张某要求祖父祖母搬离自己房屋、迁回原居住地的要求不予支持。

      原告张某居住在上海市打浦路某处,并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被告祖父祖母原先居住在三儿子处,户籍也在该处。由于家庭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祖父母于2000年7月起在打浦路孙女张某所有的房屋内居住,户籍也先后迁入打浦路。起先,双方相处和睦,但在 共同起居生活中产生了较大矛盾。2004年5月,张某以其与祖父祖母存在矛盾、被殴打、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等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祖父祖母迁出打浦路房屋,迁回三儿子处。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为回沪知青子女,她的祖父祖母在住房不宽裕的情况下,同意张某回沪上学,她的户籍才能迁入上海。该房所有人虽然为张某,但实际由老人的3个儿子共同出资购买。购买时曾口头约定,该房屋由张某和祖父祖母共同居住。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讼房屋的权利人虽然为张某,但两位老人是在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户籍迁入并实际居住至今。张某作为老人的孙女,理应关心和照顾他们,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同时,张某明知两位老人是在与三儿子存在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离开原居住地的,要求他们迁回必将给其晚年生活造成影响和不便。张某称她与老人存在矛盾、被殴打、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为此,卢湾区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房产纠纷:晚辈赶走长辈 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