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芝与其丈夫是姨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87年同居生活并生育二子。因生活中产生矛盾,方某芝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双方共同生活二十余载却无婚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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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原来,原、被告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原、被告双方系姨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人自1987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结婚登记手续。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俩人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双方的结合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因双方一直未办结婚登记,属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无须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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