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法案例 > 母亲的探望权可以随意剥夺吗

母亲的探望权可以随意剥夺吗

  • 时间:2020-01-08 19:2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母亲的探望权可以随意剥夺吗?李某与丈夫马某离婚,签订了书面协议,承诺女儿小佳每两个月可以随母亲生活一周。后,马某未按承诺执行,多次设置障碍阻挠李某探望女儿。于是李某向法院诉讼,确认自己的探望权。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母亲也有探望权,不能随意剥夺。下面由巨人法务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案情

      少妇李某与丈夫马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之女、3岁的小佳随马某生活,抚养费由其父自行负担。离婚时,马某曾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承诺小佳每两个月可以随母亲生活一周。之后,马某未按承诺执行,多次设置障碍阻挠李某探望女儿。2012年8月初,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某履行承诺,确认自己的探望权,并增加平常探视时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同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探视问题马某曾给李某作出书面承诺,她要求被告履行承诺并无不当,但鉴于小佳尚且年幼,李某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从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健康考虑,她要求每两个月接走小佳一周,对女儿的生活规律不利,故对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增加探视时间,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星期日的上午8时至11时30分在马某的居住地,由马某陪同探视小佳。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马某无故违反承诺,长时间阻挠李某探望女儿,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判决的形式明确了争议双方对子女探视的时间及方式,维持了父母子女之间应当享有的亲情关系。

      (责任编辑:小明)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母亲的探望权可以随意剥夺吗>>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