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的赵先生与凌女士协议离婚后,得知凌女士隐瞒了夫妻共同存款10余万元,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这笔存款的60%。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支持了原告赵先生的部分诉请,依法判令对原告赵先生和被告凌女士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凌女士给付赵先生4万元。
案情
赵先生与凌女士于1999年8月份登记结婚,出于对妻子的信任,赵先生将在外打工的收入全部交由妻子保管或由其用于家庭开支。去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时,赵先生追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的数额,凌女士声称所有存款均用于家庭开支,现银行已无存款。赵先生相信妻子的话未再追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注明无其它财产可供分割。此后不久,凌女士在与朋友聊天时,无意间透露其隐瞒了1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信息。赵先生得知后认为前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于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起诉要求分割。
庭审中,被告凌女士辩称:协议离婚时,其与原告赵先生有夫妻共建房屋,离婚时没有依法分割;原告说过离婚时放弃已有存款,房子、孩子离婚时也归原告,不同意分割该存款。
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房屋赠予孩子所有,无其它共同财产分割。此后,原告获知被告隐瞒有1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信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查,被告于2013年2月在舒城一家银行存入定期5年的存款4万元、去年2月在另一家银行存入定期3年的存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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