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甲流流行推迟怀孕 指点“孕五期”防治甲流

甲流流行推迟怀孕 指点“孕五期”防治甲流

  • 时间:2020-01-07 17:1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卫生部昨天发布《孕产期妇女甲型H1N1流感防治指南(试行)》,建议准备怀孕的妇女最好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采取避孕措施,推迟怀孕计划。记者获悉,上海市卫生局也将根据卫生部要求,对孕妇进行防治甲流指导。甲流防控专家建议孕期如确诊甲流重症应尽可能中止妊娠。

      孕妇感染甲流后果严重

      卫生部《指南》指出,孕产期妇女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更多表现为气促,更易发生肺炎等并发症,可诱发原有基础疾病加重,还可导致流产、早产、胎儿宫内窘迫、胎死宫内等不良妊娠结局。所有孕产期妇女均为甲型H1N1流感重点预防对象,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等8类疾病,以及肥胖者,在患甲型H1N1流感后更易发展成重危病例,须予以高度重视。为此,指南建议,准备怀孕的妇女最好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采取避孕措施,推迟怀孕计划。

      上海甲流防控专家卢洪洲表示,卫生部此项《指南》是有价值的。“如果孕妇一旦感染,不管是怀孕早期还是中晚期,都有可能加重病人的病情。”卢洪洲说,“现在已经研究发现,甲流病毒会进入胎盘,有可能导致畸形,同时不能排除有遗传的可能性。”

      高烧三天咳嗽呕吐及时就医

      卢洪洲说,孕妇假如得了流感以后,出现以下症状:高烧三天以上,有剧烈的咳嗽,或者呼吸困难,口唇手指都发紫了,出现严重的呕吐腹泻,可能就患上了甲流。患上甲流会出现肺炎,心脏也容易受到损伤,还有本来就有糖尿病的病情会加重。

      如果这些还没有重视,还在家里面,这些病人往往是在发病的第三天至第五天,就会在原有疾病上加重,导致呼吸衰竭,可能危及生命。因此,如果有高烧三天等这些情况就要及时跟医生联系,不能再呆在家里了。

      据他透露,近期本市也有新发孕妇的甲流重症病例,均已抢救成功,其中有的孕妇接受了剖腹产成功。卢洪洲建议,在孕晚期如果确诊是甲流重症,建议病人尽可能中止妊娠,或者尽快接受剖腹产,原则上以抢救孕妇为主。

      孕五期防治甲流要区别对待

      上海市高危产科专家、长宁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医师戴云认为,准妈妈们应对甲流,重在预防,增强抵抗力是关键。在准备“造人”的“五期”分别做好相应的准备,积极预防就可应对甲流。

      孕前就接种疫苗;三个月以内孕早期不能接种疫苗,且一旦感染甲流对胚胎的影响也最大,容易引起流产或胚胎畸形,所以不要去人多场所,平时勤洗手。一旦感染了流感需要积极治疗,如果出现了先兆流产的征象也不建议盲目保胎,如果病情很轻,那可以在以后的产前检查中着重注意观察胎儿心脏等重要脏器是否有畸形表现再作定夺;孕中期可服用维生素C辅助治疗,此时流感病毒不会通过胎盘直接感染胎儿,但流感引起的高热、水平衡失调、电解质紊乱等很容易给胎儿致命的打击,所以,孕中期准妈妈一旦出现高热一定要及时到医院治疗;八个月以上孕晚期的胎儿已经基本成熟,如果准妈妈出现较轻的流感症状可以用板蓝根等药物,如果出现重症或者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毒感染,可以及早使用“达菲”等药物治疗,需要时可以及时终止妊娠早产;新生期要谢绝亲友探视避免交叉感染。同时坐月子的房间要经常通风,新妈妈和照顾婴儿的大人要勤洗手,不要经常用嘴去亲吻宝宝。

      同时需要强调,母乳喂养非常重要,因为乳汁中含有珍贵的免疫活性物质可以帮助宝宝抵抗各种病毒的侵袭。

      甲流重症和死亡病例孕妇所占比例在升高

      卫生部近日通报,近一周来,我国甲流重症和死亡病例中,孕妇数量明显增多。通报显示,境内31个省份上周报告甲流确诊病例6129例,死亡91人。重症和死亡病例中,孕妇所占比例分别为8.7%和15.7%,与11月底的2%和13%相比明显增高。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甲流流行推迟怀孕 指点“孕五期”防治甲流>>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