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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判决书摘要

  • 时间:2020-01-07 17:1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上诉人陈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属自主婚姻,但相识时间不长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又未形成稳定的夫妻生活,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一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20000元,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确实对被告造成一定的损害,导致被告无心工作,生活困难,应予酌情补助,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诉讼。一审期间,被上诉人不同意离婚,如上诉人坚持离婚则应赔偿20000元。上诉人则坚持离婚。

      二审期间,本院主持双方调解,但上诉人仍坚决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识仅2个月即登记结婚,彼此间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登记结婚后也未开始共同生活,说明夫妻间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上诉人坚决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双方登记结婚后,上诉人仅因择日举行婚礼的事由就要求离婚,本身有一定的过错,也确实给被上诉人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考虑到被上诉人因离婚问题致无心工作,影响了生活,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家庭是否经济困难,不影响上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主要内容经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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