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吴佳在事故发生时尚是一个未分娩的胎儿。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界抑或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见解。本案确认了吴佳作为间接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和赔偿请求权。主要理由在于:其实质是侵权纠纷中间接受害人基于抚养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
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直接受害人生前或伤前抚养(扶养)的法定权利丧失的受害人。间接受害人独立于加害人与直接受害人以外,但是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剥夺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之后,却使见解受害人所享有的直接受害人的法定抚养(扶养)权利遭受侵害,从而丧失了这一法定权利。加害人由于其自身的侵权行为使间接受害人丧失了法定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胎儿抚养权利的保护,但从我国民法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来看,这种对胎儿抚养权利大案保护,属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有利于保护层第二代的健康成长,且又为各国立法通例,故将胎儿列入间接受害者范围内,当属妥当。可以考虑从其出生之后给付。 本案中,吴佳已成功受孕。如果吴发展健在,抚养吴佳既是其愿望,又是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他们之间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血缘而不可改变地存在,并不因吴佳出生早、晚而发生变化,只要其正常出生,就有权利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在程序上,她也是合格的被告,享有诉讼权利,在实体上,完全有资格请求赔偿给付。鉴于直接受害者吴发展本身对该起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故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