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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十二字工作方法-袁月全法官审判经验总结

  • 时间:2020-01-07 17:1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袁月全同志是我院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在17年的法官生涯中,她先后获得了全国“先进女职工暨上海市杰出女职工标兵”、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等殊荣,最近又被全国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作为婚姻家庭案件的专家型法官,她将自己长期实践积累和探索的审判经验总结为十二字工作方法:判前──“取信、洞悉、缓和”,判中──“择优、活用”,判后──“疏导”。

    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十二字工作方法

    ──袁月全法官审判经验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民事案件大幅上升,但在民事案件所涉及的范畴里,婚姻家庭类案件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通过积极有效的方法处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妥善解决纠纷,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婚姻家庭案件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案件,这类案件与其他案件有三个不同:诉讼请求可能不同,不仅仅是简单的利益关系,对爱或家庭和谐的诉求与对金钱或利益的诉求往往交织在一起;诉讼证据可能不足,家庭成员彼此所要求的信任会使一些书面证据无从产生;辨清是非的依据不同,不仅要讲法理,而且要讲情理。这些不同会给法官审判活动增添难度,故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而就是在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袁月全法官在长期实践中摸索出十二字工作法:判前──“取信、洞悉、缓和”,判中──“择优、活用”,判后──“疏导”,破解了不少难题。

        一、判前:取信

        取信,指的是赢取当事人的信任。袁月全法官经常说,“民无信不立”,审判信为先,尊重当事人,倾听其心声,是赢取当事人信任的基础。因此,思想上每个法官心中都要秉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司法为民理念,感情上要始终贴近民众需求,真心为民。做到这一点,法官要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首先是亲和。威严不代表冷漠,中立不意味孤傲。法官的言行举止要体现出尊重、关心当事人,让人文关怀理念贯穿民事诉讼之中。其次是庄重。法官应当具有学者的风范,待人接物要端庄持重,有礼有节。第三是理智。法官应善于调节、控制自己的情绪,始终保持平和的心理状态,不能急躁、烦躁,既不要直接卷入当事人的冲突成为对立面,也不要表现得心不在焉。第四是谨慎。在审判活动中,要使用热情、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避免行为的随意性和倾向性。相反,如果法官言行举止体现出不尊重当事人,态度不耐烦,极易引起当事人的抵触和反感。有一次,庭里的一位年轻法官在接待子女抚养的案件中,考虑到子女仅随一方生活会割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且单亲家庭不利于子女成长,袁月全法官建议当事人采用每半年轮流抚养子女的方案,当事人欣然接受。经过认真调研,袁月全法官还总结了在何种条件下适合选用轮流抚养子女方案:1、双方争养或拒养态度坚决,且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矛盾有可能激化的;2、子女年龄必须在2岁以上,10岁以下,如子女年满10周岁,应考虑孩子的意见。3、双方住址相距较近,以在同一市区内居住为宜,这样有利于子女的入学、入托和生活的方便;4、轮流抚养周期以1年为宜,如子女已经上学,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搬到抚养方生活。

        五、判中:活用

        活用,是指根据案情灵活适用法律。对于一些婚姻家庭的疑难案件,有的法官觉得把握不准,难以适用法律,因此容易出现一味强求调解、导致久拖不决的情形。这种情况在袁月全法官审理的案件中很少发生。在袁月全看来,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并不是一个死板、机械的过程,而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法官要正确地把握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融于法律的解释之中,以作出符合法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正如德沃金所说的,“好的法官往往把类推、技巧、政治智慧和自己的职责感融合在一起,作出直觉判断;他“领会”法律,更甚于能解释法律”。因此,法官必须依靠对法学理论与法律条文的透彻理解,以及丰富的生活经验,活用法律,破解疑难案件。

        去年,袁月全法官审理了一桩3岁幼童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是生父的案件。一审中,男方承认有过同居史,但认为孩子有父亲──即孩子的出生证上签字的那位男士,且拒绝做亲子鉴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孩子的诉请。原告上诉。母亲称当时为了顺利出院,找中学同学“帮忙”在孩子出生证上代签的。为证实此节事实,孩子的母亲在二审中劝说在出生证上签字的“父亲”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该案外人确实不是生父。孩子要爸爸,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确认亲子关系案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极高,往往要求做亲子鉴定才能认定,此案陷入了伦常与法律的两难困境。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袁月全法官提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法官以推定手段降低证明标准,在原告母亲与被告存在同居关系、原告出生时间与同居结束时间符合通常生育规律且在出生证上签字的“父亲”并非生父之后,原告一方的举证义务就基本完成。如被告不能对其否认亲子关系成立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可以据此推定被告系原告生父。该案判决后,也有人怀疑这种推定的正确性。但在后来被告申请再审的程序中,他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他就是孩子生父。

        六、判后:疏导

        疏导,是指判后教育和疏导当事人服判息讼。众所周知,婚姻家庭案件具有很强的伦理道德性,很多情况下光靠判决是不能真正解决矛盾的。袁月全法官经常对周围同志说“法外仍是责,庭外还有情”。“案了”不代表“事了”,每一个法官都要将审判的战线延长,重视结案后的延伸服务,真正为民解忧。她更是身体力行,经常在判决之后不辞辛苦做大量息诉工作,不仅帮助当事人卸下思想包袱,还尽自己能力帮其排忧解难。必要的时候,她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到有关单位、街道、村组找当事人的领导、亲友、尊长等一起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决其实际问题。经过疏导,大部分当事人能够从内心接受和服从判决,从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在她审理的一起变更抚养权的上诉案件中。男女双方离婚时判决女儿归男方抚养,不料判决生效3个月后,女方以男方把孩子送往外地、生活条件不如上海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审判决支持女方诉请,男方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男方告诉袁月全法官,孩子9个月大的时候女方就离开了他们,他因为工作忙,于是才不得不把孩子送到湖北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且离婚之前,孩子就在湖北待过。袁月全法官觉得一审在未考虑这一情况下做出判决可能有不妥之处,她决定观察母女关系,结果发现女儿对妈妈的呼唤无动于衷。于是,她做出了改判。但是,判决后,女方提出申诉,并四处告状,在袁月全的多次耐心说服下,女方慢慢认识到自己其实并没有真正为孩子的利益着想,解开了思想疙瘩,表示愿意撤回申诉。此后,女方还写来感谢信,感谢“袁法官在案子结束后还做了那么多工作,帮我把思想扭过来”。

        这十二字工作方法,是袁月全多年办案经验的浓缩,并使得她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领域游刃有余,逐步成长为专家型的法官。但她总是谦虚地说,这是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她只不过是进行了总结。实践中,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工作方法,有些方法甚至只能意会,不能言传。不管是什么方法,前提是必须用“心”去审判。法官要有洞察秋毫的细心,不辞辛苦的耐心,不偏不倚的公心,为民解忧的真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实践司法为民。

    (研究室、民一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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