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石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袁顺祥,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驾驶员,住黎场乡临江村江边组。 被告熊利华,女,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黎场乡临江村江边组。 原告袁顺祥与被告熊利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顺祥及委托代理人谭登胜、被告熊利华及委托代理人李明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顺祥诉称:199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熊利华经人引见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次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袁月、次女袁萍、子袁林。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悬异常为琐事争吵相打。2003年11月分居至今,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登记,须同时提供本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或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
审 判 员 秦 川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