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段殿菊诉韩三中离婚纠纷案

段殿菊诉韩三中离婚纠纷案

  • 时间:2020-01-07 17:1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获民初字第60号

      原告段殿菊,女,一九七O年十月六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西街村人,农民,现住徐营镇北街村娘家。   被告韩三中,男,一九七六年一月六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西街村人,农民,住本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韩三中认识,一九九三年二月初六典礼,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嘴打架,无法生活,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韩浩浩。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韩浩浩,抚养费自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亲,一九九三年二月初六举行了典礼仪式,同年三月六日在徐营镇政府补办了结婚证,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生育一男孩名叫韩浩浩,现随韩三中生活,婚前夫妻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嘴打架现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韩浩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段殿菊与被告韩三中离婚。

      二、婚生子韩浩浩由韩三中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夫妻财产,原告段殿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250元,由原告段殿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明山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段殿菊诉韩三中离婚纠纷案>>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