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获民初字第60号
原告段殿菊,女,一九七O年十月六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西街村人,农民,现住徐营镇北街村娘家。 被告韩三中,男,一九七六年一月六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西街村人,农民,住本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韩三中认识,一九九三年二月初六典礼,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嘴打架,无法生活,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韩浩浩。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韩浩浩,抚养费自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亲,一九九三年二月初六举行了典礼仪式,同年三月六日在徐营镇政府补办了结婚证,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生育一男孩名叫韩浩浩,现随韩三中生活,婚前夫妻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嘴打架现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韩浩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段殿菊与被告韩三中离婚。
二、婚生子韩浩浩由韩三中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夫妻财产,原告段殿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250元,由原告段殿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明山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