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文石兴,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阳市良井镇新塘老屋村。 委托代理人 孙惠浓,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住惠阳市马安镇黄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叶丽娜,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康禾镇仙坑管理区田心村。 上诉人文石兴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惠阳市人民法院(2002)惠阳法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原被告未办财产分割款25000元。 本案件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200元,被上诉人负担100元。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超出其应负担的部分不予退回,抵作被上诉人应负担部分,待本案执行时由被上诉人径行返还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志文 审判员 饶来新 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