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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石兴诉叶丽娜离婚纠纷案

  • 时间:2020-01-07 17:1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文石兴,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阳市良井镇新塘老屋村。   委托代理人 孙惠浓,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住惠阳市马安镇黄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叶丽娜,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康禾镇仙坑管理区田心村。   上诉人文石兴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惠阳市人民法院(2002)惠阳法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原被告未办财产分割款25000元。   本案件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200元,被上诉人负担100元。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超出其应负担的部分不予退回,抵作被上诉人应负担部分,待本案执行时由被上诉人径行返还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志文                           审判员  饶来新                           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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