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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录音,妻子图瞒存款落空

  • 时间:2020-01-07 17:1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事件]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宋某与妻子孟佳于1994年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生有一女。但自从2002年起,宋某下岗以开出租车为生后,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后来孟佳干脆回了娘家,与宋某分居。宋某起初多次与妻子见面,希望重归于好,然而毫无效果。于是2004年4月,宋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孟佳离婚,分割由孟佳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多万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宋某表示,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积蓄和下岗买断费均交给了孟佳,现在夫妻存款有10多万元,要求孟佳给付自己8万元。孟佳同意离婚,但否认双方有共同存款,声称自己手中无钱。不料此时,宋某突然拿出一盘录音带,录音的内容是宋某与孟佳二人的谈话,谈到了是否离婚和10多万元存款的问题。原来宋某起诉离婚时,考虑到自己一向都将钱直接交给孟佳保管,没有别人可以作证,又不知存折的情况,为防止孟佳矢口否认共同存款的事情,便将两人的谈话悄悄录了音,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结果正好在庭审中派上了用场。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录音表明了双方有共同存款10多万元的事实,且经被告孟佳认可是自己与宋某的谈话,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近日,房山区法院根据双方的其他财产情况,作出了准予两人离婚,两人的共有房屋归孟佳所有,孟佳给付宋某存款7万元的判决。

      [评说]

      本案是一起离婚时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作者:中国法院网·于颖颖 管亚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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