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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自诉转公诉家暴案开审

  • 时间:2020-01-07 17:1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打老婆是家庭小事吗?近日,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就对这么一起“小事”动了真格,启用了公诉程序。

      板凳拳脚相向,妻子被打成轻伤

      25岁的张婷(化名),是湘潭市雨湖区一家小服装店的老板,和丈夫王鹏(化名)结婚三年来,王鹏迷恋电游赌博,多次劝说无效,输了40多万元仍不知悔改,还多次殴打张婷。张婷遂决意和王鹏离婚。

      2009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许,张婷给住在雨湖区韶山西路华泰商务酒店512房间的丈夫送衣服,并协商办理离婚事宜。之后,两人来到湘潭市民政局,因当日不办理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自诉与公诉之间并不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在特殊情况下,有些自诉案件可以按照公诉程序处理,前提是取得受害人的同意,这些特殊情况包括被害人因年老、年幼、生理残疾或者其他原因而取证不能;或者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近亲属无人代为告诉等。早在2001年,北京警方就帮助一名起诉丈夫重婚的河南失明妇女调查取证,将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处理,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从近年来出台或者修改的一些法律来看,强调公权力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介入力度,保护家庭中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者的权利已经成为一种立法趋势,千百年来所谓“法不入家门”的时代正在终结。(系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 张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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