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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中财产如何分割

  • 时间:2020-01-07 17:1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一)本处所讨论的是包括两种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非法同居关系):1、未婚男女以恋人身份的同居关系;2、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关系(不包括事实婚姻)。随着社会两性关系的复杂化及人们观念的包容,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同居的生活方式,上述两类的同居关系所涉及的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程度的差别。故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通常财产为某一方所得或登记在某一方名下的,都是其个人财产。除非对方能证明为双方共有。若有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也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即为按份共有。

      (二)我们的观点:随着时代的进步,二十年前的“同居“一词的法律涵义及其社会背景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且当前中国未婚男女同居现象呈现越来越普遍趋势,这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由此引发的同居纠纷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案件必将也成为审判婚姻家庭案件一个重要领域。所以,在《婚姻法》修正的同时,对同居财产分割应当作出明确有补充司法解释。

      对于上述的第一类同居关系,即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其同居的动机复杂多样,有的是基于经济上互相依赖,有的是因为彼此孤独,有的是喜欢无婚姻约束的自由恋爱方式,有些是觉得结婚登记只是一种形式,重要的是生活的内容。所以,在这类同居关系中,并不都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试婚”同居,有些伴侣经济上是混同的,但有些却是完全独立,还有介于这两者之种的状态。我们认为,民法是尊崇个人价值权利本位的,也是尊重公民对自己生活方式选择的自由,法律不能过深的将此类同居关系比照婚姻关系对待。故还是倾向于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查明财产所有人,原则上首先推定财产在谁名下为其个人所有,只有当事人证明某财产权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才能进行财产的分割折价。

      对于上述的第二类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纠纷,在确定不是事实婚姻的前提下,我想我们要考虑立法的价值取向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未婚男女,有些是因为结婚登记条件还不成熟,有些是婚姻价值观认为结婚登记不登记无所谓。如果我们鼓励人们缔结婚姻,努力维护两性社会秩序,促进婚姻的稳定性,那么我们可以仍然选择原来1989年司法审判意见的原则,原则上推定任何一方在同居期间所得为共同共有财产,除非另一方当事人证明该项财产为其个人所有。但如果我们选择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绝对的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在婚前的个人财产所有制,那么我们的回答就是相反的。不论持哪一种观点,我们认为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应对这类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我个人的意见是,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已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未婚男女只要不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制度还是应当的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相区别。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还是倾向于分别财产所有制,而不是共同财产所有制,除非另有约定或证明属于共有财产。

      在同居关系中常常还出现同居财产协议。这类协议的效力认定目前《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提及,只是很有限的提到了“夫妻财产约定“。我个人认为,同居财产协议效力还是应当比照其它民事协议的生效条件来对待,虽然它不能象“夫妻财产约定“那样得到特别法的保护,但一旦有效,该协议应当成为确定财产所有权或同居财产分割方式的依据,仍然还体现公民在民法领域内的契约自由原则。即“约定优先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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