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启长,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区x镇x村x社。
委托代理人陈敏进,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芝蓉,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区x镇x村x社。
委托代理人沈震狄,成都市成华区法律事务维权协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孙启长因与被上诉人曹芝蓉离婚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8)成华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曹芝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孙启长支付1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孙启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曹芝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确定的金额和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孙启长负担2150元,曹芝蓉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