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冰起诉称:其与被告赵宇1987年1月10日结婚,2001年4月25日协议离婚,同年12月28日双方就财产分割为由向被告赵宇提出主张。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20元,由原告谢冰承担90020元,被告赵宇承担10000元,于2005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谢冰。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律师入驻平台合作宣传推广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