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本案是继承关系还是形成扶养关系 ?

本案是继承关系还是形成扶养关系 ?

  • 时间:2020-01-07 17:0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情】:  江某与李某的母亲刘某于1982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江某有三个儿女,当时均未成年。刘某只有一个儿子李某。再婚时,刘某携其子李某与江某共同生活。江某三个子女仍住在江某原居住处,生活费用由刘某与江某共同支付。1989年至1991年江某的三个子女均结婚。1993年刘某与江某共同建造667平方米的四层楼房一栋。1998年8月31日,江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建造该楼房所欠债务由刘某偿还,该楼归刘某所有,由刘某返还10万元于江某。2001年江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江某又撤回起诉。2004年3月份,刘某因病去世,留下楼房一栋及人民币27万元。在刘某生病期间,江某的三子女未曾尽到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不存在道德义务。因此三原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三原告以自己未成年时其父与其继母结婚,且其继母为其提供了经济来源,认为其与其继母形成了法律的扶养关系来继承其继母的财产,这种主张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本案是继承关系还是形成扶养关系 ?>>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