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人日报讯3月1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护国法庭审结一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判决原告王女与被告曾男维持十五年的婚姻无效。
家住纳溪区上马镇太平村的原告王女与被告曾男系姑表兄妹,两人自幼相好。原、被告非法同居,于1989年生育一子,1990年王女与曾男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王女与曾男由于性格不合,长期闹矛盾。1999年8月,原告王女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女与被告曾男系姑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第十条规定,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婚姻无效;第十二条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即从登记结婚时起就无效,一律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冯光春)